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英文全称为Hebei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HBIIA。 第二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电子信息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致力于电子行业的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国际信息产业交流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邮编: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的业务范围具体有: (一)、建立和开拓与国际合作的渠道,大力宣传河北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积极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争取大项目到河北落户。 (二)、组织国际国内技术交流,组织企业出国参观学习,洽谈项目。 (三)、负责邀请和接待世界各大公司到我省参观,进行技术交流和项目洽谈,参加各种活动。 (四)、组织国际国内信息技术人才交流,负责组织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出国进修、培训、留学等。 (五)、组织承办国内、国外信息技术、新产品的交流、展览(示)、出口以及大型国际会议。 (六)、组织信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推广、转让 及技术交流。 (七)、负责国外专家邀请接待及技术人才引进。负责国内专家联系、组织好专家的各种论坛、评审等工作。 (八)、为全体会员或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信息中介服务。 (九)、承办厅机关处室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业务、协助好厅机关处室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河北境内电子信息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从事电子技术研发、营销、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入会,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四)、有优先获得、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提供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行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会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交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国际信息技术交流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流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确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贸促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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